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322号
韦用功: 我院受理原告何兆洪、何少霞诉被告韦用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清偿货款人民币2422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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