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170号
郑志邦: 本院受理原告龚建云诉被告郑志邦、林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120000元)整;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9000元);三、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叁万柒仟元(¥13500元)整;四、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诉保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252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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