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016号
莫碧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肖泽松、第三人陈荣辉、李美云、莫碧云、薛超、陈昌许、练中平、中山市美瑞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我行对拍卖被执行人陈荣辉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兴利路3号9幢2501房所得价款的余款109945元,按普通债权受偿比例0.015249,向我行分配人民币43459.65元,并退还案件受理费300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8463.65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2名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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