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020号
蒋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创业诉被告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为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到2017年6月5日止为43200元)。合计1632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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