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671号
陈彩凤: 我院受理原告金涛诉被告陈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58元、误工费1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