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988号
张耀: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玲诉被告张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2、判令被告补缴租金5750. 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租金,计至2017年5月14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81元(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 4、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税费合计32795.1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第2、3、4 项合计金额39526.1 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9: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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