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463号
李大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英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豫港机器人技术培训中心、深圳市豫港科技有限公司、李大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1日的工资408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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