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865号
张金成: 我院受理原告梁国强诉被告张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购机款及借款1195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4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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