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42号
林金飞:
本院受理原告邱贤昌诉被告林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由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共:11000元整);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每月1000元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23000元)(以上本息及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暑84000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林金飞已设定抵押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祥路3号隆港华庭ABC幢4号车房的物业处置所得的价款在原告债权不超过15万元范围内亨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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