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511号
张明胜: 本院受理原告吴泓志诉被告张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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