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09号
邓宏佑:
本院受理原告邹小平诉被告邓宏佑、骆丽娟、邓会军、江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400元;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上述借款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止所欠利息人民币:250660元;3、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全部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利息;4、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等费用。合计约:5500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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