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686号
张鉴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锡荣被告张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逾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起诉日起计至付清日止)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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