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314号
徐勇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娇被告徐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利息4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5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每年借款本金的24%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8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5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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