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兴煌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983号原告中山市佳德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兴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预付原告投资收益款1494569.13元(收益款以被告与原告最终对农委蔗糖、水果两办综合楼和桃苑新村乐陶居项目进行结算为准);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对农委蔗糖、水果两办综合楼和桃苑新村乐陶居项目进行结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0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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