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093号
何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本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共计:2775.48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伍元肆角捌分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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