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996号
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昊、陆莲英、中山市善心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第三人中山市百宝堂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陈丽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更改2015中一法执字第8132号之二号分配方案,确认申请人对第三人陈丽萍的财产处置所得扣除费用和优先债权之后的790575.38元款项有权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赵书记员、吴法官
联系电话:0760-88235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996号
陈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昊、陆莲英、中山市善心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第三人中山市百宝堂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陈丽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更改2015中一法执字第8132号之二号分配方案,确认申请人对第三人陈丽萍的财产处置所得扣除费用和优先债权之后的790575.38元款项有权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赵书记员、吴法官
联系电话:0760-8823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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