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健华: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3402号原告李兆基诉被告梁荣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郑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原告诉请:1.请求以上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以上合计:64314元(计算方法见附表);2.先有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连带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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