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17-13402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1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健华: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3402号原告李兆基诉被告梁荣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郑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原告诉请:1.请求以上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以上合计:64314元(计算方法见附表);2.先有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连带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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