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419号
霍耀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诉被告霍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72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的利息以月息0.98%计算为560.56元;2017年5月12日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6日为2106.21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粤TA198B号小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上述日期为64866.7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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