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中山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作者: 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吴娟欢 发布日期:2024-03-04 【收藏本文

新生儿出现病理性黄疸、头皮血肿,产妇姚某在未有确凿证据情况下归责于所住的月子中心,并在网络上多次发布贬损月子中心的帖子。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中山某月子中心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侵犯申请人名誉权的言论,已发布的应立即删除。这是中山市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新生儿患病,她网上发帖贬损月子中心

2022年12月31日,姚某生下一名女婴。2023年1月3日,她与新生儿一同入住某月子中心。后女婴被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新生儿头皮血肿,住院治疗了3天。姚某遂与月子中心协商提前解除《月子护理服务合同》,并于2023年1月13日离开了月子中心,某月子中心向姚某退回了服务费差价。

2023年3月起,姚某在微信上指责该月子中心在她入住期间未安排处于黄疸高峰值时期的新生儿晒太阳、对新生儿照顾不周导致尿道炎、肠胃不好等,要求月子中心赔偿损失7万余元并道歉。因协商不成,姚某于2023年6月至8月期间,将个人对某月子中心护理服务的质疑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并大肆渲染,煽动、引导舆论对某月子中心产生负评。

2023年9月27日,某月子中心对姚某提起诉讼。综合已有证据,法院认为姚某与某月子中心就新生儿护理、喂养方式方法的争议主要源自双方的观念认知不同,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护理不足、喂养不当的过错。而姚某长时间、多次发布贬损某月子中心的相关笔记,已超出普通消费者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合理限度。

于是,法院认定姚某发布涉案笔记的行为已侵害了某月子中心的名誉权,判决她向某月子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不服判决再次发帖泄愤被下“禁令”

姚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她为发泄情绪,再次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与之前笔记内容相似的3篇帖子,继续误导公众舆论对某月子中心产生负评。这几篇笔记的点赞数、评论数有几十至上百不等。

某月子中心以此向法院申请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与某月子中心相关的内容。

法院认为,姚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上诉期间,仍继续发布与某月子中心相关的类似笔记延续其侵权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造成某月子中心名誉权被侵犯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最终,法院裁定,禁止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侵犯某月子中心名誉权的言论,已发布的应立即删除。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不用依赖于诉讼程序,可以单独提起,并且产生实体法效力。其本质是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等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则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本案中,姚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对某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督,但其发表的评论应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不应借机随意发泄情绪,误导他人对经营者产生负面评价,以此向经营者施加舆论压力。若姚某认为某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对其新生儿造成损害,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在法院依法作出禁令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朱晖  三审 苏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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