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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后彩礼要不要还?市第一法院发布彩礼纠纷案件以案释法


作者: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何洁莹 发布日期:2024-02-05 【收藏本文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

新规中提及,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2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2起涉彩礼纠纷案件释明法理,希望给予相关当事人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

案例一

家住石岐街道的阿红与阿强相恋5年后登记结婚,并于婚后半年举办婚礼。婚宴上,阿红接受了阿强给予的总价4万余元的婚戒2枚和龙凤镯1对。当天,阿红母亲收了阿强给的6万元礼金。

其实在婚礼前一个月,阿红发现阿强婚内出轨,考虑再三后决定原谅,照常举办婚礼。婚后阿强多次道歉,但阿红心底始终过不去这道坎,多次提起此事。加上阿强长期在外地工作,对阿红关怀不足,婚礼后半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只有十几天。这令阿红彻底丧失对这段婚姻的信任,提出要与阿强离婚。阿强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为,阿强出轨是这段婚姻最终破裂的因,两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虽短但不等同于无,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和照顾女方权益出发,阿强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依据显然不足。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阿强及其家人亦给付了女方价值不菲的彩礼。

新规明确,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从衡平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加上后来女方有意愿返还首饰,法院酌情判令阿红返还婚戒及龙凤手镯,但对阿强主张的返还礼金6万元,不予支持。

案例二 

阿娟与阿满于相亲6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争吵。婚前,阿娟接受了阿满给的3.8万元礼金及婚戒1枚、手镯1只。阿满也曾立字据,表示愿将自己全款购买的车库作为彩礼过户给阿娟,以此作为双方结婚的条件。但当时他未取得车库产权证,不能及时过户给阿娟,于是承诺在取得车库产权证后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将车库过户到阿娟名下。

婚后,阿满已取得该车库产权证,但他却故意隐瞒拖延,不把车库过户给阿娟。几个月内,双方因争吵不断而分居,分居期间阿满亲属仍言语威胁、人身攻击阿娟。

从查明事实看,两人婚后共同居住在西区街道某小区的房屋内,阿娟也有为房屋添置家庭摆设、日常用品。阿满在婚后没有及时履行婚前签订的车位过户协议是双方婚后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的主因。

故此,法院认为阿满以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要求阿娟返还全部彩礼的理据不足。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从衡平双方利益角度出发,法院酌情判令阿娟返还礼金1.5万元及钻戒1枚、手镯1只。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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