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网购鱿鱼须,声称食后身体不适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俞夷超 发布日期:2018-09-05 【收藏本文
  在淘宝网上花60元买了3袋鱿鱼须零食,五桂山的廖先生称吃后身体不适。在向湖南当地食药监部门投诉后,廖先生起诉到法院,以视频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为由索赔1000元。9月4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网购合同纠纷的判决,廖先生的索赔诉求被驳回。
  2017年11月10日,廖先生通过淘宝网上平台在贺某经营的鑫鑫美食店以60元的价格买了3袋“农家自制鱿鱼须110g”。11月13日,廖先生签收了快递,之后声称食用鱿鱼须后身体不适,与鑫鑫食店的经营者贺某协调无果。廖先生遂向当地食药监局投诉,并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廖先生认为,店家销售的食品应为预包装食品,但食品包装上并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生产商与生产商联系电话等任何文字标识,属三无食品,该网店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相关规定。
  今年1月15日,廖先生收到了湖南当地食药监局的告知书。食药监部门认为,网店销售的食品是由当地一家加工店加工制作的,网店只是代为向顾客发货,双方都持有相关证照。网店销售的鱿鱼须符合散装食品的定义,但未在散装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保质期等内容,食药监部门依法对网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依法进行标识,并加强对其的监督检查。
  廖先生向市第一法院起诉,要求该网店赔偿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鱿鱼须由持有证照的当地一卤味店生产,并不是廖先生认为的“三无产品”,只是未在外包装上注明相关信息,这一行为属于“食品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因此,廖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鱿鱼须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没有提交他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的证据。因此被法院驳回。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廖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俞夷超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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