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卖二手房中途加价,买卖双方互诉公堂


作者:记者 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8-04-19 【收藏本文
  签下二手房买卖合同,卖家途中却临时加价3万元,买家拒绝并起诉到法院。卖家则称是买方私换贷款人且没有前往办理过户手续,违约在先。买卖双方谁构成违约?记者4月17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王女士夫妇住在番禺,在南朗镇有一处商品房。两年前,夫妇俩打算出售房产,经中介公司介绍,他们和买家黄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是27万元。黄先生当天支付了3万元定金,余款24万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双方约定2016年5月1日过户,当天交楼。
  “卖家希望能尽快支付房款,我后来决定不再贷款而是在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款。但在4月28日的协商中,对方却要求加价3万元,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买家黄先生说,他曾在2016年5月11日发函给王女士夫妇,要求确认是否要加价才能配合过户,但至今没收到任何回复。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得知被买方告上法庭,王女士夫妇接到传票后随即提出了反诉。“申请贷款人不是黄先生,他没有按合同约定递件过户时间支付首期款及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夫妇认为,他们有权没收3万定金,并索要2.7万违约金。
  法庭上,黄先生承认是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找到亲戚并贷到了款,但因为都是由中介公司安排,他不清楚中介公司有没有告知卖方。不过,他向法庭提供了录音材料显示,在4月28日双方磋商过程中,黄先生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两方索赔诉求。

以案说法
  双方均违约,法院为何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在没有得到卖方同意擅自更换贷款人确实违反涉案合同约定,但这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还可以在过户之前一次性付款。至此,黄先生并没有出现根本违约行为。而王女士夫妇临时要求加价3万元,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属于对合同重要条款的更改。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延迟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在合同双方未就该变更合同条款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仍应按合同原条款履行涉案合同。

知多D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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