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女学生参加篮球赛扭伤致残

法院认定属意外事件,校方被判补偿2.8万医疗费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8-01-12 【收藏本文
    篮球比赛是一种对抗性强烈、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球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组织方是否该承担责任?1月11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一起因篮球比赛产生的健康权纠纷生效判决。一名女学生替其他学校参加篮球比赛不慎扭伤致残,法院认定属于意外事件,但出于公平原则,判定校方补偿医疗费。

    小倩 (化名)1998 年出生,是中山某中专学校的学生。2016年11月30日,中山某职院与某中学举行一场篮球比赛。小倩代表职院上场。在比赛过程中,小倩不慎左膝扭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韧带损伤和关节扭挫伤。小倩住院十天做了手术,花费了2.8万余元医疗费。出院后,她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小倩多次和校方协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2017年6月,小倩将所就读的学校和代表比赛的职院告上法庭。小倩认为,校方作为组织者没有对参加比赛的学生尽到组织监管义务、安全教育和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小倩代表中山某职院参加比赛,中山某职院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小倩索赔11.8万余元。
    小倩为什么要替中山某职院打球?小倩称是中山某职院叫她去帮忙打球的,而中山某职院则称当时是学院自主招生期间,小倩欲通过篮球特长报考职院,当时学院方面征求过她的意见,要看看她打球的技术水平。小倩所就读的学校则表示对她当天到校外比赛并不知情。
    中山某职院辩称,校方都履行了安全风险防范教育和伤后救助管理责任。小倩是在没有任何干扰妨碍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受伤的。这次篮球活动是单纯的友谊交流活动,校方并没有受益。小倩已经年满18周岁,同时是专业篮球队队员,对于篮球的激烈对抗和风险应有更明确的认识和充分预见性,具备在活动中采取合理防范措施的意识和能力。再者,小倩是自愿参加这项活动,应当视为甘冒风险行为,适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中山某职院向小倩补偿2.8 万余元,并驳回小倩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侵权行为构成有四要件
    小倩索赔11 万余元,为何仅获得医疗费补偿?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加害行为、受损事实、加害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中山某职院叫小倩去打球,这一行为不违法,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而篮球比赛是一种对抗性强烈、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小倩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力,对参加比赛存在的风险应该具有合理的预见,在比赛没有严重违反规则进行的情况下,她因摔倒而受伤,法院认定为意外事件。
    不过,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小倩本身并非中山某职院的学生,职院通知小倩代表本校与他校比赛,小倩意外受伤,出于公平原则,中山某职院应给予小倩适当补偿。法院酌定按小倩治伤所用医药费计算。小倩所就读的学校与她的意外受伤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