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运营商建基站引邻里天台之争

法院认定该天台为被告业主专有部分,驳回三名邻居诉求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8-01-08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房屋楼顶平台原则上是业主共有的部分,但也存在特殊情况。1月7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一起楼顶天台引发的侵权纠纷生效判决。石岐区的一名业主将楼顶天台出租给运营商搭建基站引来一至三楼的邻居起诉。结果,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三名邻居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等三人分别是石岐区民族路某幢居民楼1-3楼的业主,冯女士是501房的业主。2006年1月28日,冯女士委托他人与运营商签订合同,约定将40平方米的天台出租给运营商用于放置通信基站设备。
  多年来,运营商多次续签合同,年租金由最初的2.3万涨到了3.6万,租赁期限至2021年2月14日,其他条款不变并继续执行。天台面积还有剩余,另一运营商也在2014年与冯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年租金31755元,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
  陈先生等三人认为,楼房天台是大楼一至五层业主共有,冯女士擅自将该天台出租给运营商架设通信基站及相关设备,影响其他业主使用天台,且多年来收取出租费用,构成侵权。2016年7月,陈先生等三人将冯女士及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拆除天台上的相关基站及设备,并支付占有天台期间的使用费。
  2017年,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天台归冯女士所有,并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陈先生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天台专有部分非全体业主所有
  市第一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楼顶平台的实质是楼顶的一定空间,是空间权的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楼顶平台,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1.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本案中,冯女士是501号房的所有权人,她的房地产权证备注栏已明确"天台归本业所有"。房地产权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00.26平方米,包括了五层的主间面积95.18平方米及六层梯间的建筑面积5.08平方米。由此可见,涉案天台及六楼梯间已被登记为501号房业主名下的专有部分。
  而从现场勘验来看,六楼梯间是进入楼房天台的唯一通道,其他业主欲进入天台,必需经过六楼梯间。也就是说,六楼梯间成为了楼顶天台与该楼房其他部分的分隔物。因此,涉案天台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同时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因此,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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