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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波湾小区3业主状告业委会知情权纠纷案昨开审


作者:王伟 发布日期:2018-06-05 【收藏本文
   去年12月5日、7日连续报道了西区蓝波湾小区公共收益账目不清引发纠纷,部分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要求罢免业委会的消息。昨天,该事件又有了新进展。该小区三名业主状告业委会知情权纠纷(即要求公布小区公共收益)一案昨天上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辩护律师就被告主体、诉讼时效和原告主张被告对相应的信息进行公示应否支持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
  双方律师针锋相对激烈辩论
  昨天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就针锋相对,激烈辩论。
  针对原告主张的知情权,被告律师指出,被告一直通过博客、微信和小区公告栏公开相应的资料,原告完全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满足自身的知情权。而原告律师回应称,业委会并没有向全体业主公开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因为很多业主到业委会办公室要求现场查阅相关信息,但遭被告拒绝。
  针对被告律师这种说法,主审法官要求其当庭出示证据。被告律师出示了四张收支公布情况表照片,主审法官观看照片以后,认为照片上的内容模糊而无法辨认,要求被告律师出示这些照片的原件,被告律师称可以提供原件,但要求不能公开审查,理由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庭审一直进行到当天中午12点半左右。鉴于案情复杂,分歧较大,法官建议择日再审,该建议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同意。
  ■焦点:
  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庭审中,被告律师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公开2014年相关信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业主知情权诉讼,基于业主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被告律师提出,本届业委会成员任期前业委会应向原告公布相关情况,本届业委会不应为此前的资料和信息公开负责。而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仍为负有公布责任的法律主体。虽然业委会存在换届情况,但只是换届而不是另行成立,前后两届业委会的工作记录、财务凭证等资料始终由业委会掌握,现任业委会完全具备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的条件、负有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伟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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