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

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将被追责


作者:记者 隋胜伟 发布日期:2015-07-30 【收藏本文
    商报讯 昨日召开的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山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中山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测评体系。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履行不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严重失职、放任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进行惩处。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中山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纪委监督责任包括领导班子的全面监督责任、纪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要领导责任。在案件查办方面,纪委领导班子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以及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责任编辑:记者 隋胜伟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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