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多重维度


作者:吴仕春 发布日期:2015-07-27 【收藏本文
  完善审判责任制,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任务,更是实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专家座谈会,就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文件征求与会专家、学者意见建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审判责任制改革座谈会,就审判责任制改革问题听取专家学者和律师的意见建议。周强院长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审判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伴随着权力运用的责任,自古以来就是社会治理者需要解决的“双刃剑”。一方面,有权必有责是社会常识,缺乏责任的约束,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信马由缰”;另一方面,责任对权力的反作用力又可能成为权力正常行使的障碍,权责不匹配抑或有责无权将造成公权力成为“镜花水月”。

  完善审判责任制既属于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其自身也具备深刻的程序法意义和价值。只有将完善审判责任制的改革决策既置身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视野中,又考察于司法程序的本源意义里,才能从根本上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贯彻最高审判机关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决心和意图。

  站在历史的角度,完善审判责任制是对古代法制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审判责任制自古以来就是司法职业的重要内容。古代司法从业者很早就意识到唯有明确了司法官吏的法律责任,才能实现据法断案的良性循环。在西周就出现了“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的司法官吏责任追究原则。《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命有司审囹圄,去桎梏,毋肆掠”。《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废之。”《元史·刑法志》中规定:“诸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据此,古代司法官吏若有徇私枉法、毁法滥权之举,将遭受比常人更为严苛的惩处。可见,明确严格的审判责任,自古以来就是司法业界的共识。故谓,“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站在历史的视野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决策,正是充分汲取古代司法优秀传统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的理性应对。抓住完善审判责任制的这一关键环节,就可以为法官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职业保障奠定基础,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展现出最高审判机关稳步推进改革、提升审判质量的坚定信心。

  站在法制的角度,完善审判责任制是充分运用程序法思维监督权力行使的新模式。程序法思维是典型的规则思维,是在规则的构建过程中实现权益再分配的有序状态。审判权是诉讼规则的积极要素,同时也对规则本身构成了冲击。审判责任制,就是在明确审判权力行使内容、幅度、缓急、轻重以及裁量空间的基础上,对应性地设置由此产生的后果处理方式。通过规则完成对审判权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对违法滥权行为的惩戒。将完善审判责任制的改革举措提到程序法思维的高度,是由于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并非单纯的责任追查和追究,其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职业保障等形成了彼此影响、互为基础的关系。从程序法角度深刻理解完善审判责任制,才能联结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制度平台,充分利用国家诉讼程序法制的既有资源,实现既定的改革目的。要将其放入三大诉讼程序的规则体系中去综合理解审判责任制完善问题,使之成为化解诉讼障碍、实现审判中心、提升审判质量的综合性改革举措。

  站在现实的角度,完善审判责任制是解决实践中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公正办案难题的改革对策。有责才有权是权责相符的逻辑递进。完善审判责任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完善法官审判权行使的对应举措。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审而无权判”、合议庭“议而难以决”等权责不匹配问题长期成为严格司法、司法公正的大障碍。如本该由合议庭议定的裁决结论,却由合议庭组成范围以外的主体加以干预,而最终面临追责时合议庭又成为法律意义上唯一的担责主体。诸如种种问题,都是横亘在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面前的制度性难题。此次完善审判责任制的改革决策,是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准确把握上提出的举措应对,目的就是要为法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最终在责任明晰的同时实现权力的依法、充分授予,确保审判权责一致。

  完善审判责任制,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任务,更是实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周强院长强调,完善审判责任制,是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事关人民法院审判权力科学运行,事关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事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成败。“三个事关”,形象表述了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定位、预设目标以及预期效果,是深刻理解这一改革举措的重要论断。要从历史、法制与现实角度来看待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作好深入推进此项改革的思想及行为准备,确保公正可期、法治可待。
责任编辑:吴仕春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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