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浅议“测谎”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运用


作者:苗万文 发布日期:2011-09-28 【收藏本文
 

在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对于讼争货物是否交付观点截然相反,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己方的主张,但证明力相当,无明显的证据优势。此种情况下,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测谎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此时,法院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该明确和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测谎”?“测谎”能否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运用?“测谎”如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运用?

 “测谎”是多参量心理测试的通俗叫法。“测谎”一词,是由“测谎器”(Lie Detector)而来,“测谎器”的原文是Polygraph,直译为“多项记录器”(Poly,字首意为""graph字尾意为“书写、描绘、记录等用之器具”),是一种记录多项生理反应的仪器,可以在刑事案件调查中用来协助侦讯,以了解受询问的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及刑案。由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大都会否认涉案而说谎,故俗称为"测谎"。准确地讲,“测谎”不是测“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所以“测谎”应科学而准确地叫做“多参量心理测试”,“测谎仪”应叫做“多参量心理测试仪”。测谎的基本原理:人说谎时,心理会产生各种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一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如心跳、脉搏、血压、呼吸、皮肤电等的变化)。这些参量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的控制,通过多参量心理测试仪测定它们的变化就可以分析心理变化,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讲的是“真话”还是“谎言”。这就是“测谎”的有科学依据。现代“测谎”技术就是用事先编好的测试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而让被测试人只回答一个字“是”或“不”,或者保持缄默。这些问题对被测试人形成心理刺激,从而触发他的心理反应,记录这些生理反应图谱,通过分析图谱作出判断。

 “测谎”在刑事侦察中已有广泛的运用,它能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线索。然而,它能否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运用?笔者认为可在一定条件下运用:1、需经当事人书面申请。法院无权主动要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进行“测谎”。“测谎”的运用需当事人主动申请,且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既包括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包括双方同时申请;既包括一方申请对己方进行测谎,也包括一方申请对对方进行测谎;既包括双方同时申请对己方进行测谎,也包括双方同时申请对对方进行测谎。2、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这是测谎运用的关键要件。民法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双方同意测谎,意味双方对自己私权利的行使和处分。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3、当事人双方需签定书面承诺书,这是一个重要的形式要件。书面承诺书的内容应明确委托的鉴定机构,双方对鉴定结论认可,承诺法院可以把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等。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书面“测谎”申请,法院审查后,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征求意见。若对方不同意,法院则不准许进行“测谎”;若对方同意,法院应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就委托哪个鉴定机构、鉴定费的负担、对鉴定结论认可等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承诺书,作为法院委托鉴定及裁判的参考依据。接着,法院委托鉴定,在收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后及时通知双方。最后,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测谎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于“测谎”在民商事案件中的运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可寻循。至于“测谎”如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运用,有待大家进一步作出探讨,有待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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