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中山市人民法院沙溪法庭 周逵
论文提要: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本文所称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司法能力包括:1刑事工作能力;2调节经济关系的能力;3构筑和谐社会的能力;4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5保障人权,践行司法为民的能力;6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1、勤奋学习;2、勇于实践;3、加强锻炼;4、坚持考核;5、廉洁自律;6、善于总结。
    一、司法和司法能力的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国家权威性。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由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权利;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抗诉等权利。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国家强制性。司法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出现相联系,总伴随着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国家强制性,就无法进行上述活动。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违抗。3、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之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责任。4、法律约束力。司法活动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本文所称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即是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官自身具备的认识、分析、处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和事务的素质的基本操作能力和水平。根据肖扬院长2005年的工作报告,新形势下审判业务工作中的司法能力应该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的能力;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五是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1〗。众所周知,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建立〖2〗。人民法院要正确行使好宪法赋予的神圣的审判权,努力履行司法为民的职责,就必须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
    二、司法能力的种类
    (一)刑事工作能力。
    应该突出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提高刑事审判的工作质量。为了更好地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严惩刑事犯罪中,应该坚持“严打”的方针,注重集中严打和经常打击相结合;在惩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中应该坚持依法从严的方针,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中,应该依法惩处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另外,还应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防止出现新的超期羁押案件;严格刑事自诉案件整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经常组织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刑事审判工作应该放在各项审判业务工作的首位。刑事审判工作能力的增强应该突出注意以上的一些重点方面,这是为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之必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应该根据现实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逐步转变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确立先进的刑事审判司法理念,用以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在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公有制及非公有制的良性发展。
    (二)调节经济关系的能力。
    具体而言,是涉及到经济环节的一些审判工作。这方面的司法能力主要是指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和发展应该立足于服务经济建设,全面加强自身修养、发挥职能、搞活机制,努力提升保障经济建设的司法水平上面。在改革开放和新的社会形势下,经济审判工作日趋复杂,新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才能大胆高效地搞好经济审判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服务;只有不断提高经济审判工作能力,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同时在服务经济建设中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涉及到经济关系的一些审判工作一般专业性都比较强,这就更加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钻研业务,提高办案水平。经济审判工作人员应该针对经济关系的具体矛盾,不断寻求最佳途径,提高办案质量,妥善处理经济纠纷,从而协调发展社会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三)构筑和谐社会的能力。
    人民法官也即社会的医生,应该善于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为构筑和谐社会做出努力,营造平安、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法官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也好比医生医治病人的水平,医术高不高明,也决定了病人能否起死回生。一个好的法官应该有加强审判意识,优化审判职能,提升审判可信度的信念。内练思想,外化行动,将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将智慧与才干灵活地运用于审判工作中。法官办理了一件好的案子,社会稳定系数也即增加一个法码。作为社会的“减压阀”,法院工作水平对外界社会的影响可想而知。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官办案公不公正,审判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和信赖。法院的工作也在间接起到宣教法律的作用,司法能力建设对增强整个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创造良好和谐的法治氛围有特殊的意义。人民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强化自身素质,提高司法水平,为保障社会主义的和谐以及和谐社会的平安与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人民法院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和支持依法行政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主要担负起这方面的工作。处理好行政审判关系,督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够保障行政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强行政审判工作能力应该注意到:一是法院领导予以重视。行政案件比例虽然不大,但也呈日益上升趋势,作为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重要作用。二是审判机关应该保持独立的审判权。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司法模式呈现行政化,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都导致了社会关系不协调和部门司法腐败。为了增强法院的抗干扰能力,维护司法权力和独立利益,法院应该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权威与公信。有了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作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五)保障人权,践行司法为民的能力。
    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实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我们司法工作的殷切希望。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位法院干部,都应该牢固树立明确的权力观,公正的执法观和全面的落实观,使司法为民,为老百姓服务,办实事,在思想上内化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在审判中外化为公正的实际动力。人权是指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的要求,受一定限度、时期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增强人权保障的司法能力还表现在:制定科学、合理的诉讼体制;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诉讼地位,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维护老百姓诉讼权利;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及保障在监罪犯的合法权利等。各级各地法院都应该结合实际,真正采取措施,将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积怨,努力做到“亲民、爱民、利民、便民”,改进审判作风,逐步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法官必须服务于人民,这种热爱老百姓与对老百姓责任的要求是保障我们工作的基石。
    (六)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群体,作为法律的坚实守护者,需要有对法律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需要在审判工作中自觉学习和运用法律。法官通过理性的法律思维,对事实证据进行判断,深刻领会法条含义并将其正确融入办案的过程,也即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的过程,这是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增强这方面的司法能力,光靠学习、理解都还不够,必须通过专门的训练来实现。法官的培训工作应该逐步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专业化,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几个转变。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Edwards·coke)曾说:“法律是一门专业,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3〗柯克的这段文字被认为是西方法制史上有关法官专业化的经典论述,对现在我们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法官学法、用法,提升办案技能都是法官素质进步的表现。法官队伍司法运用水平的提高早已成为法院建设的燃眉之急。法律的制定是立法者和法律专家的事,但法律的运用却永远是法官的“专利”。新的社会形势下,践行公正和效率就必须使我们的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长期培训、实践,再在浩瀚的法律海洋中劈波斩浪。
    三、提高司法能力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1、勤奋学习,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习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得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特别是一个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作为法官,应不断学习日益变化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以适应新的形势。法律条文在不断翻新,如果法官不去学习和了解,就会闹出笑话。例如,2004年8月28日,已经施行八年多的《票据法》被部分修改,原来的第75条被删除,后面的条文作相应的调整;该法原有条文111条,修改后变为110条。法官断案在引用该法的条文时应以修改后的为准,在引用“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条文时,应注明为第99条,而非原来的第100条。倘若不加强学习的话,就很可能“外甥打灯笼——照舅(旧)”了,犯下引用条文错误的毛病。另外,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2、勇于实践,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每一位法官都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
    3、加强锻炼,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的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办。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4、坚持考核,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手段。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所办案件和司法整体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确定目标任务,从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作为绩效,列入奖罚晋级范围,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激起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把这种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制度,使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高的速度更快一些,使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发展得更大一些更强一些。各级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地推出司法能力考评体系。具体措施是:建立司法能力考评委员会,出台实施《司法能力考评委员会工作规程》、《干警司法能力考评办法》、《内部各单位司法能力考评办法》、《院领导司法能力考评办法》等文件。司法能力考评委员会可由7人或9人组成,任期两年。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全院法官的德、能、勤、绩和内部各单位、分管院领导工作绩效的考评;根据年终考评结果向院党委(或党组)提供晋职、晋级、奖惩依据;修订下一年度对全院干部、庭室、主管领导的考评办法。司法能力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事项须经全休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5、廉洁自律,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保障。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官,必须以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司法能力以及一清如水的廉洁才能筑好这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英国哲人弗·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4〗廉洁自律,是法官的法官、法官的监督者,它能够使法官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行使手中的审判权。俗话说得好,“身正不怕影子斜。”人民法官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指引下,清正廉洁,两袖清风,干干净净做事,不偏不倚断案,方能热血系法槌、丹心铸天平。
    6、善于总结,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动力。法官的经验是在不断的审判实践中一点一滴地积累的,正如“涓涓细流,汇成大海”。法官在一次次法槌声中成长,其经验是在孜孜不倦的总结中升华。一个善于总结的人,定会变得越来越睿智。人民法院应该及时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让后来者借鉴,为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注入新的动力。笔者认为,各个人民法院应因地制宜地编辑本院的典型案件,集历史审判实际,以为现在及将来的审判提供参考与借鉴,对提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与执法水平、促进法学理论研究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许多法院学习。2003年9月,该院对过去20年审判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辑了《审判前沿丛书》。丛书分《刑事审判精选案件评析》、《民商事审判精选案件评析》(上、下)和《行政审判精选案件评析》。丛书收集的案例包括全国首例境外人士状告中国海关行政案、全国首宗股票纠纷案、全国首宗全国期货交易纠纷、全国首例贞操权侵权赔偿案件等,个个案例均有“开卷有益”之效。及时总结,是对某阶段审判实践的宝贵经验进行归纳和概括,能大大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
    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法院党的组织下大力气,加大投入;需要政工纪检部门敢抓善抓,一抓到底;需要庭室全面配合,大力支持;需要法官个人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就会保持一个强劲的发展势头,就能高质量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司法任务,司法为民的宗旨、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能得以实现。
 
1、肖扬院长2005年在全国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增强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水平 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作者刘嵘),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第50页。
3、[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42页。
4、[英]培根:《论司法》,见《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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