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80后”闪婚闪离案件攀升

市第一法院昨通报:离婚时没列明财产分割易引发官司,前8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有68件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08-20 【收藏本文
    七夕是中国传统的"情人节",但在这浪漫的日子里,也有失落的人。据市第一法院介绍,今年前8个月该院已收到离婚案件80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共68件。这两个数据相比2014年收离婚案件985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86件有了大幅上涨。离婚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是什么?离婚后容易有哪些财产纠纷?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多起相关案例的判决。
    ■案例一:女方离婚后反悔同意过户,男方起诉获判房产
    江先生与贺女士于2009年结婚,2014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乐昌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两人此前在港口镇购买的一处房产首期20.8万,贷款48万余元。贺女士如今同意房产归江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江先生继续偿还,但他得一次性支付21.6万余元给贺女士。
    2014年9月30日,江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这笔钱给贺女士,但贺女士迟迟没有把房子过户给对方。去年12月29日,江先生将其起诉到市第一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对房子进行了约定,江先生已经支付了款项,贺女士应该按约定协助江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登记这套房屋归江先生所有。
    ■案例二:离婚后欲分割前岳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王先生与冯女士2006年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2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坦洲镇的一处夫妻共同的房屋进行分割。后来,王先生认为还有一处房产,是冯女士以她母亲的名义购买的,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12 月26日,王先生起诉要分割他前岳母名下房屋,确认自己占60%份额。
    王先生称,两人分居期间,冯女士就居住在她母亲名下的房子里。但冯女士是独生女,她的父母都住在老家,房子一直是冯女士居住使用。所以,是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其母亲的名义购置了该房产,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女士的行为是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前岳母成女士则称,王先生与冯女士结婚后买了一处房产,当时的5万余元首付都是靠岳母支持2万元缴清的。而且两人工资不高,经常靠借债度日。王先生2008年开始一年多时间没有工作,连供楼都要冯女士负担,冯女士根本没有能力再买房子。考虑到年纪大了靠近子女照顾方便,成女士才买了那套房。
    市第一法院认为,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套房子是他或者冯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而成女士提供了首付收据、认购书、买卖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房子是她买的。近日,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案例三:离婚后起诉分割6万元投资款
    阿英与阿强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协议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和其他财产都进行了约定,但对阿强投资石岐区某咖啡店的投资款6万元进行分割。阿英认为,阿强在离婚时隐瞒了该笔投资款,她请求分割该投资款6万元的一半。
    阿英提供了阿强2012年与他人签订的四方合伙协议。这家石岐区悦来路的咖啡店投资15万元,阿强出资6万占股40%。但是,这家咖啡店试营业一段时间后就在2013年7月关门了,没有盈利,也没有清算。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英要求分割的这6万元已经作为投资款投入,转化为咖啡店40%的股份。而阿强等四人没有进行退伙清算,也没有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在合伙资产盈亏不明确的情形下,只时宜对阿强所占的股份比例进行分割。在经法院释明后,阿英表示仍坚持分割投资款。法院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闪婚闪离较普遍,财产分割应列明
    据市第一法院法官钟劲松介绍,“80后”离婚案件近年攀升,构成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主力。他们婚龄不长,存在较多闪婚闪离现象。有些年轻人缔结婚姻比较草率,感情基础薄弱。他们经济较为独立,对婚姻关系的依赖感明显弱化。其次,现代通讯技术、网络发达,夫妻社交范围扩大,受到外界的诱惑更多,夫妻之间的信任感缺失。由于协议离婚时,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比较粗糙,没有意识到有些约定在实践中无法履行的风险。所以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上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实践中很难履行。
    “比如房屋存在按揭贷款未还清、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双反约定的房屋更名难以实现。或者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约定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后一方反悔难以履行。”钟法官提醒,财产分割的约定与子女抚养安排甚至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财产分割得不到履行往往引发子女抚养、探望等离婚后的纠纷,所以协议离婚时双方一定要对财产分割作出详细可行的约定。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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