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四人合伙骗国家补贴245万元

大涌三名官员与行贿人一起分获5年以上刑期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8-11 【收藏本文
    今年4月29日,市第一法院对一起职务犯罪作出一审判决。正在取保候审的大涌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黄凤清、副主任李桂卑和大涌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黄桂平随即被执行逮捕。与此同时,行贿人余旭尧也没能幸免。黄桂平等三人因帮助余旭尧办农场骗取国家补贴共计245万,四人一审均被判5年以上刑期。余旭尧提起上诉,记者8月10 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终审驳回了余旭尧的上诉请求。
    ■承租农地后转包,骗取国家支农补贴
    2008年年底,61岁的余旭尧承租的大涌镇南文社区“木围”600多亩农地的合约到期,后由南文社区收回。之后,南文社区按大涌镇政府改造种植水稻粮食基地计划以每年600元/亩的价格,租给大涌镇农业服务中心下属的农业服务公司。
    期间,余旭尧想继续承租该土地种植其他经济作物,而找到时任大涌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黄凤清、时任大涌镇农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卑了解情况,黄凤清明确告知该地必须种植水稻,但可以尽可能帮助他争取更多种粮直补及相关补贴。
    余旭尧既不想种植水稻,又想领取种粮政策性补贴,遂于2009年1月1日以租金每年630元/亩与大涌镇农业服务公司签订承租 “木围”土地的《承包合同书》,同日又在李桂卑的见证下,与梁某堂签订“合作协议书”将该土地以租金每年400元/亩转租给梁某堂种植水稻,约定梁某堂在上述土地自负盈亏种植水稻,上级下拨的所有支农政策性补贴全部归余旭尧。
■办农场骗大钱,牵出受贿窝案
    2009年4月,为了能让余旭尧申领到更多支农补贴,在余旭尧没有实际经营上述土地的情况下,黄凤清安排农业服务中心办事员罗某贺,帮助余旭尧办理在该土地成立大涌镇宝丰种植场。在各种支农补贴发放前,黄凤清会通知余旭尧以种植场的名义申领。
    2009年至2012年期间,黄凤清、李桂卑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余旭尧并未在该土地上实际经营宝丰种植场、也没有在该土地上种植水稻而对其申领种粮直接补贴、支农专项补贴的材料予以审核通过。
    而且,黄凤清在送主管领导黄桂平审核时还告知,余旭尧会给予相应好处,从而使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规定的余旭尧顺利骗领到各项种粮补贴资金共计1191885元、专项资金补贴共计1261269元。
    2010年2月至2012年4月期间,余旭尧为感谢黄凤清、黄桂平、李桂卑,先后五次贿送了共计60万元感谢费,黄凤清等每人分得现金20万元。2013年4月,黄凤清等四人到纪委归案,并分别向监察局退赃20万元共计80万元。2014年1月,四人先后到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终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均获刑5年以上
    今年4月29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凤清、李桂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黄凤清、李桂卑、黄桂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余旭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法院结合案情,对黄凤清、李桂卑各判刑6年,黄桂平获刑5年,三人均被处没收财产5万元,余旭尧犯行贿罪获刑5年,并被处罚金3万元。4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80万被追缴,法院同时责令余旭尧退赔尚未退出的行贿犯罪违法所得165万余元。随后,余旭尧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余旭尧认为,他和黄凤清等人退缴了非法获得的共计80万元,其余大部分国家补贴已经投入到土地开发中,原审判决责令余旭尧退赔违法所得1653154元不当。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余旭尧将部分国家补贴投入到土地开发中,目的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以达到顺利骗得国家补贴的目的,他为此支出的款项属于犯罪成本,不应在其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近日,市中院驳回余旭尧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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