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男子吸毒成瘾患病离世妻儿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双方都已尽责,两原告获判大部分房产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7-16 【收藏本文
 

    2015年4月15日,市第一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民众人阿强吸毒成瘾后因病离世,身后遗留一处房产。今年2月,妻子阿玉带着女儿小芬将阿强与他人生育的儿子黄某告上法庭。这处房产该谁来继承?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丈夫离世后留下房产,妻儿争遗产对簿公堂
    阿强和他人在1971年生育一子黄某。1987年,阿强和阿玉在民众镇举行了婚礼,并于1989年生育一女小芬。1990年,阿强和阿玉登记结婚。婚后,阿强吸毒成瘾,因病于2005年3月10日离世。
    阿强的儿子黄某于1988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黄某服刑至2004年12月20日止。黄某出狱后不在中山常住,在北京打工谋生。阿强生前没有立书面遗嘱,他在民众的一幢房屋引发了妻儿的遗嘱继承纠纷。
    “阿强因吸毒成瘾,好逸恶劳,经常以暴力威胁我索要金钱吸毒。我不但要赚钱养家,还要照顾因吸毒身染疾病的阿强。”阿玉说,她在1994年独自一人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建了一层房屋。如今,房子破旧不堪,她和小芬希望推毁重建,但黄某经常威胁、恐吓他们,意图让母女俩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
    ■遗留的房产该怎么分?双方公堂上各执一词
    “黄某出狱后便随亲戚外出打工,在阿强去世前,他从没有回过家,更没有对身患重病的阿强给予经济上的补助,黄某无权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相反,我们与阿强一起共同生活,且对阿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阿玉和小芬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继承一半房产。
    黄某则辩称,父亲的遗产房屋第一层是他在婚前建造的,第二层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平时生活上没有照顾我父亲,还在他生病期间选择离开,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继承人的财产。”黄某还称,虽然他没有和父亲长期生活在一起,但平时有将除了生活费之外的劳动报酬寄给父亲治病,期间还请假回家照顾他。黄某请求法院驳回阿玉和小芬的诉求。
    ■法院认定双方都已尽责,两原告获判大部分房产
    阿强遗留的房产究竟是整体还是仅有第二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市第一法院认为,房子是1992年才到国土部门登记的,而阿强和阿玉从1987年就在民众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双方的婚姻事实可追溯到1987年。黄某称房产的第一层是阿强和阿玉结婚前盖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是在1987年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按照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认为,黄某从1988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在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照顾扶养阿强;黄某出狱时间和阿强的死亡时间相距仅有三个月,以出狱者谋生艰难的常理来推断,难以认定黄某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
    阿玉承认在阿强病逝前一个月离开了他,原因在于没钱提供阿强吸食毒品,害怕被阿强打骂及为了照顾女儿读书生活。
    法院认为,根据吸毒人士对毒品的依赖和毒瘾发作时的不理智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阿强在病逝前一个月已经缠绵病榻、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阿玉的离开只有不妥但合乎情理,不应当以此简单认定她对阿强没有尽到照顾扶养义务。阿强患有吸毒恶习,身体不佳,工作能力有限,阿玉在与他长达近二十年的婚姻中不离不弃,对家庭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不应以阿玉短暂的离开抹杀她多年来对阿强的扶养照顾和对家庭的辛劳付出。近日,市第一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阿玉继承房产的2/3,小芬和黄某各继承房产的1/6。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