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评析重婚罪

评析重婚罪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9-06-10 【收藏本文
[案情]

    某村村民甲,经人介绍于1990年4月同郑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甲与郑某各自持介绍信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甲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机关未给予登记。同年12月,甲与郑某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宴请了亲朋好友,婚后二人感情很好。1991年3月,郑某生一女婴,由于甲早年丧父,上有70多岁的老母,自又添了一女孩后,家庭开支日超增加,经济越来越拮据。夫妻二人经过商量,甲于同年11月外出干活,以缓解家庭的经济紧张状况。甲外出后,郑某一方面哺育孩子,照顾70多岁的老母,一方面下地干活,勤俭持家。甲外出后,因经营一家服装店而赚了一大笔钱,有了钱后,甲便为所欲为,于1992年9月在隐瞒自己家有妻子和孩子的前提下,同王某在外地登记结婚。1992年11月,甲70多岁的老母病故,郑某虽多次电报催促,甲仍未回家,其母丧事完全在郑某的操劳下,由乡邻帮忙下完成的。从1991年3月至1993年6月,甲总共向家中邮过三次钱,计人民币900元。1993年6月底,甲初次回家,把自己在外地结婚的情况告诉了郑某,郑某悲痛欲绝,自缢而死。为彻底解除负担,甲于1993年7月25日用刀杀死自己的女儿后逃到王某处,王某对此一无所知,后甲被逮捕归案。
 
[问题]
 
    行为人甲构成何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评析]
 
1、行为人甲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甲在母丧妻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和王某结为夫妻的目的,长期隐瞒其家中有妻、子,彻底解除自己的负担,于1993年7月,亲手用菜刀杀死了自己的女儿,据《刑法》第132条规定,行为人甲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甲已构成重婚罪。
    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有配偶而重婚,即已经结婚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也包括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夫妻双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群众也以为其为夫妻关系的婚姻。本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甲于1990年11月与郑某同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甲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机关未予登记,同年12月,甲和郑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已形成“事实婚姻”。甲于1992年9月,隐瞒自己家有妻子、孩子的事实,以欺骗的手段又同王某登记结婚,据《刑法》第180条规定,行为人甲已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据《刑法》第132条、第180条的规定,行为人甲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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