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今年来受理案件数超过去年全年总数原告多为职业借贷人金额动辄数十万


作者:商报记者李玮玮实习生王艺彬通讯员刘香霞王艳姚班 发布日期:2015-08-07 【收藏本文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 “《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晰了民间借贷的审判标准,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而对于P2P 这一互联网金融,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新政亮点:
    借贷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上限,此次《规定》进行了调整。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明示提供担保的P2P 平台将承担担保责任
    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井喷式发展,一年内由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同时也产生了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作出规定。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平台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对企业间借贷给予有条件认可
    以往民间借贷主体规定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但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
    《规定》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也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不予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即民刑交叉案件。
    《规定》指出,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追究虚假民事诉讼参与人责任
    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看法:《规定》使审理依据更明确
    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冯穗波称,此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但对于当事人甚至其代理律师而言,上述规定并不清晰,并认为在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的情形下,只要单项主张未超出四倍利率即可,这导致借款合同中不仅约定了借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还约定了违约金,早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冯穗波称,此前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则过于零散,且相关规定相矛盾,《规定》将给予审判实践更明晰的指引和明确的依据。
    中山情况:
    今年以来,市第一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出现"井喷"
    前7个月受理案件数量超去年总和
    据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去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524宗;但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井喷"现象,截至目前,该院已受理1812件,超过去年案件总和。
    冯穗波称,这些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案件"井喷"是受经济下行的影响,银行贷款有一定限制性,中小型企业获得贷款难度进一步增加,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短期融资。
    冯穗波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原告反复涉诉,有别于过去大多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的借贷,原告多为职业放贷人,经人介绍才认识被告并产生借贷关系。
    同时,涉及同一个被告的案件也大量出现,因为被告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大量对外借款。
    在大多数案件中,还出现出借人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仅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主张权利,这给法官查明事实带来一定的难度。
    此外,很多出借人为规避"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通常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有些案件还存在着还息不打收条的潜规则,加大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
    典型案例:
    借款35万到期未还法院按四倍利率判赔
    林某和徐某是同事,徐某称要装修房子,向林某借款3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2%,也就是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不过,到期后,徐某并未还款,林某将其告上法庭。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双方约定了月利率为2%的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法院最后判定,要求徐某赔偿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借款至清偿之日止。
    不过,对这类案件,法官称,今后只要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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