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10)中一法执恢字第4437-1-1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8-23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贺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杨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贺某某、杨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共同退还代办证费12000元及利息,并返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某某、杨某某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遂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中一法执字第44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0)中一法执字第4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的粤T7ZXX7号摩托车被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因被执行人贺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恢复对被执行人贺某某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某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粤T7ZXX7号摩托车进行财产变现。本院依法委托了中山XX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上述评估公司作出中成评字[2010]第10XX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上述车辆的价值为11190元。本院依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依法以11190元为底价委托中山市XX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对拍卖价格予以降价后以底价8952元委托上述拍卖公司于2011年1月5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上述车辆以10000元的最高竞价拍卖成交。本院依法对上述拍卖款制作了《关于被执行人贺某某、杨某某系列案执行款分配方案及分配表》对涉及被执行人贺某某、杨某某共11件系列案进行分配。上述分配方案已送达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各方均无异议。依据上述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得分配款762元,上述款项其已收取完毕。对比,被执行人贺某某、杨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11365元。至此,据以恢复执行的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的粤T7ZXX7号摩托车已经处理完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贺某某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中一法执恢字第44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叶迟玖
执  行  员    李劲松
执  行  员    王  念
书  记  员    黄炳华

责任编辑: 来源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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