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2012)中一法执字第265-2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28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广东××局。
  负责人黄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叶某某,分别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东××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电费1977.58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573.81元,扣除执行费50.81元后,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向银行、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中一法执字第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向勇
  执 行 员 黄桂源
  执 行 员 刘  忠
  书 记 员  徐耀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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