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

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46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8-21 【收藏本文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驾驶粤J9XX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彭某某,沿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路往沙溪夜市方向行驶,行至宝珠中路沙溪镇政府红绿灯处时,与同向右侧行驶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TGXX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同年2月17日,被告人覃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溪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岐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请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涉案当事人的身份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结案书、赔偿凭证,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幅度与被告人覃某某的罪责相适应,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佑亮
书  记  员    吴振华

责任编辑: 来源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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