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做法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便利度方面创新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2021年)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1-26 【收藏本文

2021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打通立案方面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继续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立案便利度有新的提升。 

一、关于便民立案机制

2021年,我院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案模式,积极开展网上立案服务、跨域立案、跨境立案,不断推进“互联网+司法便民”的新模式。 

在线上,积极推广网上立案,跨域、跨境立案工作,为当事人、律师提供多平台立案选择。当事人除广东诉讼服务网平台外,还可通过广东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等提交网上立案申请。2021年度,我院收到广东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立案14456件、律师服务平台收案37件,;在跨域、跨境立案方面,2021年度,我院跨域立案收、立62件,跨境立案5件,为当事人在当前严峻的疫情环境下感受到诉讼便利。

在诉讼服务大厅,为提高效率,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我们推出的立案便利服务新举措有:1、增设律师专窗、补正材料专窗,更加科学、合理的配置窗口资源,提高窗口审查办理效率;2、实行法官值班制度,驻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每人每天轮流在诉讼服务大厅、调解平台值班,及时发现群众所需,主动为群众提供诉讼服务,把诉讼服务向前延伸;3、对特殊人群开辟绿色服务通道,让该类当事人可以优先办理,提前由中心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所要办理业务,及时指引其办理,减少当事人的等待和因错过工作时间重复往返的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这些举措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服务大厅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让前来办事的群众感到我们的立案服务、诉讼调解更为方便与快捷。

二、关于诉源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和“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在基本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基础上,今年我们重点在提升调解水平上下功夫。扩大特邀调解员范围,争取市司法局等部门的支持,使进入线上调解平台的特邀调解员由87人增加到413人;组织调解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外部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与广东诉讼服务网系统使用操作能力;指导法官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调解员相互间加强交流,相互合作开展调解,不断积累调解经验,不断提高线上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使得案件调解成功率稳步提升。全年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21798件,调解成功7473件。随着线上调解平台应用的推广,当事人诉前解决纠纷的渠道更为便捷。

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2021年,我们推出了上门调解制度,将调解阵地前移至社区、企业、居民家中,对一些特殊当事人推出上门调解措施,满足不同人群的纠纷解决需要。

三、关于司法确认工作

2021年,我们切实加强司法确认工作。一方面各调解团队的指导法官强化服务意识,对驻中心调解团队和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提前提供指导,调解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尽快审查; 另一方面在司法确认申请立案后,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防止虚假诉讼关,确保司法确认案件的质量,使案件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021年,我院共审结司法确认案件1101件,均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结,无积案。

司法确认工作自觉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审结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确认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广东省某建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赔偿协议确认案均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推动中山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山提供了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四、关于企业送达地址登记承诺制

粤高法[2021]77号《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下发后,我院于2021年10月29日起全面落实。针对当事人为广东省内的商事主体,都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广东)查询该商事主体是否在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否异常。没有列入经营异常的在营商事主体,全部以系统显示经营地址送达,送达效力等同于地址确认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商事主体,仍按系统显示经营地址送达,当送达不成功后再作公告处理。                           

案例:助力美丽中山建设,我院快审快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1年,我院立案受理了两宗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一宗是2021年7月中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采取设置暗管的方式,直接将未经处理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污泥排放到公共水道,对环境造成污染。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环境整治工作,就生态环境损害与该公司进行磋商,达成由该公司缴纳3710393.58元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赔偿协议。另一宗是2021年11月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使用挖掘机把泥从运泥船上挖掘至泵船,加水混合形成泥水混合物,通过管道进行吹填,吹填作业时产生的废水经明渠沉淀后排入河涌。经检测显示,排入河涌的废水中悬浮物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允许排放浓度的23.1倍,该建筑公司超标排污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磋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建筑公司达成缴纳赔偿金121725元进行生态环境赔偿的协议,二宗案件均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我院立案庭受理该两宗案件后,按法定程序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协议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目前,中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金已按协议分期支付到位,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位,两宗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有效经验。

我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更强的担当精神做好生态安全的守护者、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捍卫者、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和生态文明事业的建设者,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中山整治黑臭水体,建设美丽中山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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