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规范化建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工作指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本院被选定为破产费用保障试点法院之一。为规范试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效,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四)办公室负责人;

(五)监察室负责人。

其中由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

第三条 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应严格按照高效、廉洁、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管理人申请从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中支付破产费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跟案法官助理收集申请人填写的《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取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并对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有不准确或者不齐全的情况的,通知申请人更正、补充;

(二)跟案法官助理收齐材料后,交破产案件合议庭审查,破产案件合议庭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三)报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审核、评议;

(四)审核、评议通过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成员依次提出审批意见,由组长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的,还需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 审核批准手续应以书面形式办理,跟案法官助理应制作《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出审批表》一式三份,依次交破产案件合议庭、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成员、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出具意见并签字(若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还需报院长审批),并将审批表及所附材料交给办公室财务人员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第六条 应建立台账对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跟案法官助理应整理一份《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取申请表》、《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出审批表》,连同所附的发票、收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交破产审判单元审判长助理登记留存待查。

第七条 跟案法官助理应另外留存一份《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取申请表》、《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出审批表》,连同所附的发票、收据等材料的复印件放入破产案件的卷宗中归档。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支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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