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规范化建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本院被选定为破产费用保障试点法院之一。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院设破产审判协调小组,由本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院破产审判单元的法官。

第三条 本院设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本院破产审判、审判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破产费用资金的审批、管理和支出等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8年1月,筹备设立破产审判协调小组和破产经费支出审核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指引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范破产费用的申请、审批和支出流程;

(二)2018年2月-6月,在个案中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规范,并在6月份对试点工作进行半年总结;

(三)2018年7月-11月,继续进行试点工作,并结合半年总结的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对相关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2018年12月,对试点工作经验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可供参考或者推广的切实可行的破产费用保障方案。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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