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规范化建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并规范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的金额以每年实际到账的专项资金为准。

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仅用于无产可破案件和虽有部分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不足时,优先用于涉及民生、维稳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 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预算安排的破产案件工作经费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二)费用补偿性原则。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仅用于补偿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部分,特别是对于有部分财产的破产案件,应首先从破产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经费补充。

(三)经济节约原则。应严格核定、科学审批各项破产费用的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破产案件工作经费。

第四条 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告费,包括刊登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宣告破产公告、终结破产案件公告及各类送达公告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的费用,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费用,接收、整理、调查、保管、移交破产企业档案的费用,调查破产企业状况的费用;

(三)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包括保管费、仓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四)审计破产企业账簿的费用;

(五)管理人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六)其他应当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对于无产可破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受理费可酌情进行相应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处理,不再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日常性费用,一般由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垫付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费用,一般也由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垫付后据实报销;如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垫付的,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可直接向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支付。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一般由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中的管理人报酬,结合实际情况,一般给予每件破产案件不超过3万元的报酬补偿。

确定管理人报酬补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及具体工作量、工作时间;

(三)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的报酬明显过低的,可酌情适当调整管理人报酬补偿金额,但每个破产案件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出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金额合计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一)案件特别疑难、复杂,管理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管理人忠实勤勉、高质高量完成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管理人为破产案件所涉员工安置、维护稳定、财产清收等工作作出较大贡献;

(四)本院认为处理效果特别突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管理人已垫付的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填写《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支出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费用性质和用途等情况,并附相应的收款收据、正式发票等报销凭证;管理人申请支付报酬的,还应写明基本案情、管理人工作情况等。

第十二条 收取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付的破产费用的账户原则上是管理人的专用账户。因特殊情况未开设或者没有必要开设管理人账户的,作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的账户或者个人管理人本人的账户可用于收取款项。

需直接向第三方中介支付的保管费、仓储费、评估费、审计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的,由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取申请表》中明确提出要求,并附第三方中介的账户信息、正式发票等材料。

第十三条 管理人申请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付破产费用的,原则上应当附相应的正式发票。因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管理人申请支付费用时应说明具体情况,并附上收款收据等材料。管理人取得正式发票后,应立即提交给本院。

第十四条 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付破产费用后,又查找到破产企业财产的,以破产企业财产支付了其他破产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首先退回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出的金额。

第十五条 管理人申请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付破产费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跟案法官助理收集申请人填写的《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取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并对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有不准确或者不齐全的情况的,通知申请人更正、补充;

(二)跟案法官助理收齐材料后,交破产案件合议庭就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合议;

(三)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支出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合议庭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拟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破产审判单元审判长审批;拟支出金额在1万-5万元之间的,由破产审判单元所在团队(庭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拟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合议庭再合议,层报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手续应以书面形式办理,跟案法官助理应制作《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出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经审批的审批表及所附材料交给本院财务人员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经费审批发放后,跟案法官助理应另外留存一份《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取申请表》、《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出审批表》,连同所附的发票、收据等材料的复印件放入破产案件的卷宗中归档。

第十八条 应建立台账对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跟案法官助理应整理一份《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取申请表》、《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出审批表》,连同所附的发票、收据等材料的复印件交破产审判单元审判长助理登记留存待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从破产案件工作经费中支取了破产费用的案件,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之前,应当书面向本院报告破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本院和相关财政部门对于破产费用开支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所在庭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取申请表》

附件2:《破产案件工作经费支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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