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规范化建设

关于管理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指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关于管理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指引

 

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于2017年12月12日发布并实施)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全面报告工作,包括重大事项报告、个案进展阶段性报告和管理人工作年度报告。针对管理人报告工作的具体事项,特制订本指引。

二、【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向本院报告的重大事项决策,除六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外,管理人实施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及处分行为的亦应向本院报告:

1.涉及群体性事件或维稳事件的;

2.发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

3.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管理人在实施六十九条规定的及上述重大事项决策及处分行为时,应提前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若已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则同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三、【阶段性报告】个案进展阶段性报告,主要是向审理法院报告一段时间的管理人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未能按期推进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个案进展阶段性报告。

对于未能在6个月内终结程序的强制清算案件及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未能在2年内终结程序的简易破产案件及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超期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的理由及延长的期限,超期后每个月末向本院提交个案进展阶段性报告。

四、【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主要是指管理人在每一个管理年度结束后,向审理法院报告年度办案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管理人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工作年度报告。

五、【工作制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的裁定书或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报告指派人员及全面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

六、【印章、账户启用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并向本院报告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可视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开立管理人账户,账户启用前应当向本院报告备案,并向本院报告账户的保管及账户内资金管理的制度。

七、【接管工作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及时接管债务人,接管的内容包括债务人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文书等,并在接管过程中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1)债务人的营业状况;

(2)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3)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

(4)债务人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情况;

(5)债务人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6)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7)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8)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9)有关债务人的未审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10)债务人的财务资料是否完备,其反映的财务状况如何;

(11)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情况。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7日前向本院报告接管工作情况及上述事项调查情况,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前完成接管的,亦应当向本院报告已完成部分的接管工作情况并说明未能完成接管的理由及预计完成接管的期限。

八、【债权申报、审查报告】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7日前向本院报告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30日内向本院报告债权核查情况,若债权经核查无异议的应及时向本院申请确认债权。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及核查情况。

九、【职工债权调查、公示报告】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7日前向本院报告职工债权的调查、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

十、【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7日前向本院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包括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案及收取方式等。

十一、【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报告】若管理人接管到债务人财产的,应当在接管财产后7日内向本院报告债务人财产的临时管理方案;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

十二、【债务人财产价值确定及变价方案报告】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7日前向本院报告债务人财产价值确定及变价方案。方案中应详细列明债务人财产价值确定方式、中介机构选定、相关费用支出、变价方式、变价方案实施等具体内容。

十三、【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报告】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本院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若未能在期限内执行完毕决议内容的,应当向本院说明理由并报告预计执行的期限。

十四、【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报告】管理人应当在制作分配方案前向本院报告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情况,并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审查及支出情况,须附支出的有效凭证;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应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的结果。

十五、【分配方案制订、执行报告】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财产清理完毕及债权确认后10日内制订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收到本院确认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后30日内向本院报告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六、【破产重整监督报告】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需制订监督债务人的具体制度并报告本院。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应当在每月末向本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

十七、【终止执行职务报告】管理人应当在破产重整计划或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终止执行职务报告,并说明管理人印章销毁情况及账户销户情况。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45日内向本院提交终止执行职务报告,并说明破产人税务注销情况、注销登记情况、管理人印章销毁情况及管理人账户销户情况。

十八、【惩戒措施】若管理人未依法及上述规定向本院报告工作的,本院将对其作出警示。

管理人因未报告工作受到警示达两次的,本院将视个案情况采取罚款、更换管理人、降低管理人报酬、向上级法院建议降级、除名等措施。

十九、【强制清算案件适用】若强制清算案件中指定中介机构或个人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清算组参照上述规定报告工作。

二十、【实施】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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