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规范化建设

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工作规程 (法官助理适用)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9 【收藏本文

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工作规程

(法官助理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以指导、规范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准备工作、召开等事项。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原则上在破产申请受理后25天内公告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等事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4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异常复杂案件或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条 在选定管理人后7天内通过本院案件管理系统及执行系统查询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并制作未审结、未执结案件清单;结合案件清单、申请人资料、债务人提交资料,整理已知债权人清单;配合管理人对上述资料及其他涉案资料进行查阅。

第三条 在选定管理人7天内与管理人商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并安排法庭排期,督促管理人书面报送指派函、分工报告、债权申报期限的截止时间、接受申报的机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向管理人送达《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管理人履职注意事项》、《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工作规程(管理人适用)》等文件。

第四条 确定上述第三条的信息后,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法院邮寄关于中止涉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及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事项的书面通知;在本院OA系统上公告,并通过邮件向全体干警通知上述事项。

第五条 制作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协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并将公告文本交由管理人办理其他报刊的刊登事宜。

第六条 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项,通常以邮寄方式通知,视案件审理情况可调整;通过邮寄、挂网公告、现场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破产受理、管理人选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债务人相关人员义务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在法官指导下向管理人出具协助刻制管理人印章函、协助调查函等文件,并办理调查、破产财产保全、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等工作。

第八条 将管理人提交的职工债权表进行挂网公示。

第九条 协助法官审查管理人提交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件,管理人书面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2) 债务人财产调查状况报告(附各项资产清单);

(3) 债权表、职工债权表、债权核查报告;

(4) 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5) 表决事项及表决方案;

(6) 管理人报酬方案;

(7) 关于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债权人会议主席推荐人选的报告;

(8) 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若发现管理人提交的资料存在错漏,应在管理人提交资料后3天内通知管理人更正。

第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天联系管理人确定参会人数、表决人数、会议流程、会议工作人员及物品安排等事项,并根据参会人数调整开会法庭、值庭法警人数(不少于两人),向办公室申请布置法庭、签到桌;若管理人需借用本院的表决号牌,根据管理人请求提供相应数量,并由管理人向债权人派发及回收。

第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当天,提前在本院机关楼大门及法庭处放置会场指示牌,检查开会法庭各项设备、签到桌、值庭法警布置情况;引导管理人进行到会人员签到、核查身份等工作;会前宣读法庭纪律,协助维持会场秩序,若会场发生突发情况应即时报告合议庭并请求法警协助处理;进行其他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法官助理做好会前到会债权人数量、代表的债权金额(区分有担保及无担保债权),代表的无担保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等数据的登记并协助速录员记入笔录;若管理人申请确认临时债权额,应要求其提交书面申请或将其口头申请记入笔录,并附债权凭证及管理人的审查结论,法官助理初步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后移交合议庭认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通常包括:

(1)由审判长通报案件信息、参会人员、债权额等情况、宣布开会;

(2)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审理情况;

(3)由管理人报告债务人情况及履职情况;

(4)由债权人、职工代表发表意见或向债务人、管理人提问;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可向债权人会议推荐相关人选,若债权人数较少,可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6)进行表决事项;

(7)其他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的事项;

(8)告知债权核查、债权人会议主席联系方式等事项;

(9)宣布散会。

法官助理根据案件情况及管理人提交的文件确定会议议程,并在会前两天将确定的议程通知管理人,以及将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交合议庭预览。

第十四条 进行表决事项时,先由管理人介绍表决事项,由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由管理人根据表决号牌填好《表决结果统计表》,并统计表决结果,法官助理做好以下各项数据的登记并协助速录员记入笔录:表决人数、赞成人数、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比例、投赞成票债权人代表无担保债权额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表决事项是否通过。表决结果统计表作为会议笔录的附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议所有议程结束后,法官助理协助速录员完善笔录并打印后交参会人员签名确认,签名期间提示参会人员留在原位等候签名,签名后有序离开,并请求值庭法警维持会场秩序;提示管理人在法庭出口处回收表决号牌等物品,若使用本院提供的表决号牌,需在管理人回收后清点交回本院;在此期间,需防止参会人员聚众哄闹,引导参会人员在签名后即刻离去,避免在会场逗留。

第十六条 会后,法官助理协助清理会场,回收指示牌、当事人名牌、表决号牌等物品;将加盖管理人印章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签到表等会议资料复印件存本院卷宗备案,原件由管理人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上述规程自作出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请各法官助理与破产单元协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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