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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须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1-10 【收藏本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的支付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粤高法发[2011]32号)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一法发[2012]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执行案款均以转帐方式支付,办理收款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收款人为自然人:本人带:(1)身份证原件;(2)正常使用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账号户名必须为收款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的公证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明确权限为“代为收取执行款项”及收款人的银行账号信息(如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3)未成年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办理。

2、收款人为企业、单位:收款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带:(1)身份证原件;(2)收款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账户信息说明;(3)收款收据(一式两份)。以上材料均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特别授权收款的授权委托书。

3、收款人为行政单位:(1)收款账户是本单位账户的,请参照上述2企业单位内容;(2)收款账户是市级或省级非税账户的,需提供:账户说明(账户说明内容有执行案号、收款金额、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等);(3)市级或省级非税通知书一式三份(法院财务两份,案卷附案存一份)。

备注: 

※两人或以上收款的,指定一人账户收款。

※企业账户是睡眠状态的,请先到账户所在银行激活账户后再办理收款手续;若企业账户已注销的,请到案件承办法官处办理收款手续。

※上述2、3项所提供的材料均要加章企业或单位公章。

※有特殊情形的,请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处理。

温馨提示

根据我院财务制度规定,案款支付需层级审批。若办理收款手续后,请在7个工作日后到收款账号所在银行查询案款到账情况(案款10万元或以上的,需多等几日)。若10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收到案款的,可致电0760-88230533查询或联系案件承办人。

注意:

1、银行储蓄卡1类卡:在银行开办的第1张储蓄卡或于2016年前开办的储蓄卡均为1类卡(可致电银行卡服务电话查询)。银行储蓄卡2类卡一天可转账10000元以下,超过额度案款将被银行退回,需到法院重新办理案款收取手续。

2、除活期存折外,其他存折可能无法接收转入案款。

 

 


附件下载
收款收据(单位账户).docx下载
收款收据(自然人账户).docx下载
申请执行阶段执行款支付帐户确认书(银行专用).doc下载
重新汇付申请书(空白).docx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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