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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须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0-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须知


一、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以上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审判组织: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裁判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调解或判决方式一审终审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四、审理期限: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答辩与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七、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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