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2)中一法执字第1338-2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28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潘某。
  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某、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清偿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刘某未履行过付款义务。本院依法于2012年3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花园××街2幢702房。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先予查封、处理,本院已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该院在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时,本案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先予查封、处理,本院已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且两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1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林旭东
执  行  员    刘  忠
执  行  员    王宏刚
书  记  员    冼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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