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2)中一法执字第2071-1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28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张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敬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宋某某、敬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敬某某未履行过付款义务。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某某、敬某某名下位于中山市××路××商住楼A501房,因上述房产已另案先予查封,且权利人未申请主张权利,暂无法处理。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财产进行联查,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某某、敬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2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林旭东
执  行  员    刘  忠
执  行  员    王宏刚
书  记  员    冼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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