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母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2)中一法执字第1111-1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28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母某某。
  被执行人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母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宋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母某某偿还欠款7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未履行过付款义务。本院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某某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中山市××路××商住楼A501房,因上述房产已另案先予查封,且权利人未申请主张权利,暂无法处理。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财产进行联查,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1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林旭东
执  行  员    刘  忠
执  行  员    王宏刚
书  记  员    冼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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