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行政处罚一案

(2012)中一法执字第2942-1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28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郑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中山市××局作出的中工商东区处字[2011]13××0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国土、银行、交警、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29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文      斌
  执  行  员 叶 如 惠
  执  行  员 吴 伟 文
  书  记  员 徐 玉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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