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2012)中一法执字第1900-3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28 【收藏本文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小汽车和摩托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不知去向,未能扣押。本院依职权在国土、银行、交警、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19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文      斌
                                 执  行  员 叶 如 惠
                                 执  行  员 吴 伟 文
     书  记  员 徐 玉 梅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